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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政策

購買商品前請先詳細閱讀以下事項,訂單成立後視同已知悉並同意下述內容,若對商品有疑問,也歡迎在購買前提出,購買前詳盡地溝通,可省下退款/換貨所耗費的心力、金錢與時間。感謝您的配合!

 

一、退貨:

(一)  定義:

所謂「退貨」,係指交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致賣方負擔返還價金之義務;買方則負有返還標的物之義務。

(二)  七日鑑賞期:

 
  1.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之規定,所稱「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復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其立法意旨在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的機會。

  2. 準此,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消費者於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則上享有七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例如運費等。惟為表示慎重及存證之必要,及衡平雙方權利義務,請務必於七日鑑賞期內來電與我們聯繫退貨事宜,並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為解除權行使的方法,不可僅以口頭通知的方式來解除契約。

  3. 例外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及同法第3條之規定,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8)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三)  七日鑑賞期間之計算:

  1. 有關期間之起算,依照民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又依民法第122條規定,如果應為意思表示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應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因此,通訊交易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權,其七日期間之起算應自契約成立,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之第二天開始起算(如您的收件地址有管理員代收,則以代收之第二天開始起算,故煩請留意送件通知)。

  2. 準此,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4項之規定,消費者以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的方式解除契約,其書面通知的發出或是商品的交運,應在所定的七日期間內為之,始可進行退貨,否則其解除契約的權利,因為七日猶豫期間的經過而消滅。

    • 舉例而言:消費者在2018年04月20日於購物網站下單,2018年04月21日收到商品,猶豫期間應從2018年04月22日起算,算至第7天為2018年04月29日,但因2018年04月29日正好為週日,所以末日順延至2018年04月30日,亦即消費者最遲應於2018年04月30日提出解約之書面或商品的交運。

(四)  退貨申請說明:

  1. 由於鑑賞期並非試用期,因此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應保持退回之商品於全新且完整包裝之狀態,請勿缺漏任何配件、贈品、原廠包裝、吊牌、附隨文件或自行拆解商品,除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而可進行退貨以外,如非因檢查商品之必要,或係因歸責於消費者自己之事由,而對所收受之商品有髒汙毀損、滅失或變更的情形,原則上其契約解除權歸於消滅,恕無法接受退貨。

    • 舉例而言:商品僅限於室內開啟鑑賞,室外使用後則不可退貨。

  2. 另外,當消費者具有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之情事時,其解除權雖不消滅,然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之規定,仍應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而無法主張無條件的解除契約。

(五)  退款事宜:

退款方式可由消費者自行選擇採取退還貨款匯入消費者帳戶中抑或是將貨款轉為購物金之方式,而退款金額一律為商品金額加上運費,付款時的手續費不涵蓋在退款金額內。

 

二、換貨:

(一)  定義:

所謂「換貨」,係指因商品瑕疵或商品寄送錯誤,消費者依民法第364條規定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的情形。

(二)  瑕疵之認定:

1. 瑕疵之定義:大片髒汙、破損、嚴重影響商品使用或外觀狀況者。

2. 不符合瑕疵之定義:些許線頭、輕微脫線、0.5cm內污漬、尺寸2~3cm誤差、螢幕色差、材質味道等。

(三)  換貨申請說明:

非常抱歉,出貨之前我們都會一一進行品質管控,若您收到商品後仍發現有瑕疵或是錯誤的商品,請保持商品及包裝完整,勿缺漏任何配件、贈品、原廠包裝、吊牌、附隨文件或自行拆解商品,並於七日鑑賞期內與我們電話聯繫,我們將為您安排後續的處理方式。

(四)  換貨原則

換貨運費由賣場負擔,運費會附在更換後的包裹裡面,換貨商品除遇商品缺貨或斷貨可選擇是否更換其他商品之外,原則上僅能選擇同款式同顏色之原購物商品,不接受另外挑選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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